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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银行贷款 法院依法拍卖债务人房产执结

“这是我唯一的一套住房,法院不能执行!”真的吗?答案是否定的。所谓的“一套房”并不是对抗执行的“金钟罩”,即使是生活必须的唯一住房,法律保障的也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只要符合条件,“一套房”也能被执行。日前,大渡口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田某位于南岸区的“一套房”,成功执结一案件。

4年前,田某向某银行大渡口支行(下称某银行)借款18万元,分期偿还本息,并将自己位于南岸区的房屋作为担保物办理了抵押登记。但田某自2016年6月起,未再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尚欠某银行本息16万余元。某银行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经审理,判决田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共计22万余元,并确认某银行对作为抵押物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田某没有主动履行,某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拍卖抵押的房产。

大渡口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询,并没有发现田某的其他财产线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田某情绪激动,拒绝搬迁,称该房屋是其唯一的一套房屋,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你的观点是不对的,法律保障的是你的生存权和居住权,只要符合条件,法院完全可以依法对房屋进行拍卖,这不是你逃避执行的理由。若执意对抗,将可能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经过执行法官多次认真细致的法律解释工作,田某终于答应在六个月的宽限期内搬离,某银行也同意在拍卖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给田某。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种情况下被执行人不能以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对执行提出异议: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日前,大渡口法院依法以39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田某位于南岸区的房屋,某银行受偿22万余元,支付田某租金14万余元,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来源:重庆大渡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