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通讯员 潘强生 艾家静)一纸白纸黑字的婚前协议载明:“女方占整个房屋产权的80%,男方占整个房屋产权的20%。”,然而,
房产证上则登记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当丈夫诉上法院要求离婚时,坚持认为这套房子应按共同共有,各半分割;妻子同意离婚,但房产的分割必须按照婚前协议来。
近日,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按双方协议约定分割,遂判决涉案房屋归被告即女方所有,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20余万元。嗣后原告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红与小贾于2014年初相识,双方都曾走过一段不幸福的婚姻,膝下均无子女,颇有共同语言,很快便陷入爱河并开始同居生活。这期间,二人筹备买房事宜,在经济上互有往来。其中,法院查明,2014年9月中旬,有三笔资金陆续通过小红的个人账户汇出:转给A房产中介公司1.5万元、转给B开发商公司22万元、转给C装修公司10万元。
到了10月份,就在准备结婚前夕,双方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姻纠纷,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书》,其中涉及房屋部分双方约定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证须登记夫妻双方名字,各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女方占整个房屋产权的80%,男方占整个房屋产权的20%。”。签好协议几天后,小红、小贾正式登记。又过了一周,夫妻共同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购买了一套B公司旗下总价85万余元的精装修房屋,首付25万余元。2016年10月,房屋权证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
婚后,小红与小贾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原本的激情很快褪去,还没来得及培养的夫妻感情渐渐恶化。2017年初,小贾以感情破裂为由诉上法院,要求判令二人离婚,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小红表示同意离婚,但房屋应按协议约定80%与20%分割。
“双方对离婚事宜没有分歧,争议焦点在于房产分割。”承办法官指出,这就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即适用《婚姻法》还是适用《物权法》,“简言之,就是以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为准,还是以房产交易中心登记信息为准。”
法院认为,《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故在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时,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小红与小贾签订的《婚前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尽管随后涉案房屋权属登记为小红、小贾共同共有,但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亦无证据证明房屋权属登记系基于双方已经达成变更或撤销上述财产约定的新协议的情况下,仍应按双方协议约定分割涉案房屋,而不宜将产权登记作为认定涉案房屋权属的绝对依据。”承办法官补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