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巨大的经济诱惑,个别业主在与买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反悔,拒绝到房管局网签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而对买房人来说,在
房价急速上行的大势下,每多拖一天就意味着购房成本的上升。如果在
二手房交易中不幸遇到卖方反悔不卖了的情况,买方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尽快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二手房交易中,无论买卖双方是通过
房产中介达成交易,还是双方自行协商交易,都应该尽快签订书面合同,详细约定房屋的价款、定金、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水电气热的过户与费用结算、是否涉及户口迁移,以及买方、卖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没有书面合同,买卖双方随时可能反悔。
目前实践中二手房交易合同文本大多比较简单,尤其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不细致,这就造成了一旦卖方违约,在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卖方往往返还双倍定金就解除了合同,卖方的违约成本远远低于房价涨幅。
房产签约涉及到定金、贷款、资金监管、过户、违约责任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买卖双方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请公证员起草合同文本,根据每一起交易的具体实际情况和买卖双方的特殊要求来制定严谨、精细的房屋买卖合同,堵住交易漏洞,为后期合同履行、违约纠纷的解决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而且买卖双方还可以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合同、办理合同公证,通过公证的公信力、震慑力督促双方诚信履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后的合同具有最强的证据效力,除非有确切证据能推翻公证书的,公证书证明的内容应当被法院采纳,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一旦买卖双方日后发生纠纷,公证后的房产买卖合同就是判定买卖事实成立、守约方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直接证据。
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后,如果遇到卖方反悔违约,买方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迟延履行,还可以要求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但如果有《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情形“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已转卖他人,此时只能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要求卖方赔付违约金
除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外,买方还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卖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定金罚则,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并且卖方已经实际收受了定金,则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但需要注意,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2.违约金,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买方可要求卖方赔付违约金。
此外,“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至于因卖方反悔、房价上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计算问题较为复杂,可参照以下方式考量:首先比照类似房屋(同小区、同幢、同楼层、同房型)的市场成交价与合同约定成交价之间的差价;其次,无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总之,合同一旦成立就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诚实信用、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的基本原则,而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卖方来说,请谨慎签约,切勿因经济利益轻易毁约;对买方来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较高的定金或违约金,当违约成本大于房价上涨的价值时,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